南浔区“一掌柜六先生”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南浔区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责办法》等要求,结合南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破除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庸、懒、散、怠”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为重塑水晶晶南浔,高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富裕示范样本提供有力作风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掌柜六先生”库,是指对全区各党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一掌柜六先生”问题,统一登记、动态管理、严格退出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由区纪委监委牵头,联合区委组织部成立“一掌柜六先生”问题整治办公室(简称整治办),具体负责问题收集、管理、分析等工作,定期向区委报告。
第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被查处问责的,纳入“一掌柜六先生”库。
(一)贯彻决策部署敷衍塞责、怠政懒政,对工作过程不把控、进度不掌握、质量不把关,一签了之、一交了之的“甩手掌柜”;
(二)胜任本职能力弱,干事创业激情差,对工作消极应付、只出工不出力,滥竽充数、得过且过的“南郭先生”;
(三)不为成功想办法、只为困难找理由,工作不积极、不主动,做事情慢一拍、遇难题放一放的“蜗牛先生”;
(四)对待工作只唯上、不唯实,在落实中搞变通、打折扣,口号喊的震天响、落实起来轻飘飘,说一套、做一套的“忽悠先生”;
(五)缺乏担当破难精神,缺少大局观念和配合意识,漠视群众利益,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能推则推、能躲则躲的“扯皮先生”;
(六)在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想办法解决、置之不理,对工作不及时报告、不管不问,掩耳盗铃、高高挂起的“鸵鸟先生”;
(七)对待工作不上心、不认真,干工作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在工作中脱离实际,粗枝大叶、漏洞百出的“马虎先生”。
第六条 对出现上述问题情形之一被问责的,应填写《南浔区“一掌柜六先生”入库登记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审批(审定)后入库管理。
(一)涉及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度假区)、区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整治办会商审定,经区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审核,报区委书记同意后入库;
(二)涉及其他区管干部的,经整治办会商审定,报区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审定后入库;
(三)涉及其他干部的,经整治办会商审定后入库;
(四)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度假区)、区级部门自行查处并问责的,应及时、如实报整治办。
第七条 在库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到诫勉及以上问责处理的,在库时间与处理影响期保持一致;
(二)受到诫勉以下问责处理的,在库时间一般为3个月;
(三)对在库期未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按程序提前出库;
(四)对在库期未满,期间再次出现“一掌柜六先生”问题的,根据问题情形及问责处理情况,延长在库管理时间。
第八条 在库期间应落实自我检视、谈心谈话、联系帮教、跟踪回访等管理教育措施,推动问题有效整改。
(一)入库对象在收到《入库通知书》一周内,结合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报送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整治办;在库期间应加强自我管理,落实好整改举措,主动报告整改情况;
(二)入库谈话应在入库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所在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期限,安排专人向入库对象提出整改要求,做好思想工作。在库谈话应适时安排,及时了解入库对象思想动态、问题整改、现实表现等情况,并采取针对性教育管理措施;
(三)对入库对象由所在党组织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结对帮教,主要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指导、督促整改等工作。入库对象为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度假区)、区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由分管(联系)区领导帮教;
(四)由整治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筹纪检监察、组织等力量,对入库对象开展跟踪回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帮教联系人、干部群众以及本人,了解现实表现、问题整改、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九条 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组织审核、会商认定等程序,分级审批(审定)后出库。
(一)在库管理期满后,本人应对思想认识、工作表现、问题整改等进行自查,形成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党组织;
(二)入库对象所在党组织综合分析在库期表现,集体讨论提出是否出库意见,对符合出库条件的,填写《南浔区“一掌柜六先生”出库报告表》报整治办;
(三)整治办根据入库对象个人申请、所在党组织审核意见,结合跟踪回访情况,综合分析提出是否出库意见。出库对象为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道、度假区)、区级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经区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审核后,报请区委书记同意后出库;出库对象为其他区管干部的,经区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长审定后出库;
(四)经审批(审定)出库的,由整治办向本人或所在单位送达《出库通知书》;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组织出库谈话,提出工作要求,鼓励担当作为。
第十条 对纳入“一掌柜六先生”问题库的情形,适时予以通报;入库对象相关资料纳入干部廉政档案统一管理,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挂钩。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