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南浔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全资、合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招标活动,保证招标工作合法、有序、有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招标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择优选择企业实力强、信誉好、技术能力高和价格合理的投标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行统一制度,统一业务流程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要坚持技术创新优先、效率优先,质量优先、性价比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招标工作实施“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招标办成员是投标单位负责人近亲的,在招标活动中必须回避。
第六条 招标工作要直接面对市场,并做好招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董事长和总经理担任,分管招标副总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余集团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组员由集团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组成,下设招标办。
(一)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招标的政策规定,拟定集团公司招标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程序及管理办法。
2.负责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和协调有关工作。
3.签批各项招标备案。项目招标备案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及分管条线副总审批,并抄送审计成本部。
4.签批各项招标文件公告。一般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及分管条线副总审批;重大项目的招标发布,应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二)招标办的职责:
1.依据集团公司的招标管理制度,组织招标工作。
2.负责各类中介服务库的招标及分配工作。
3.接办集团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申请人”)招标备案,并督促落实相关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
4.建立招标管理信息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5.监督指导招标申请人日常招标管理工作,受理投标单位的投诉,协调解决有关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备案。
招标备案由招标申请人提出,内容包括:名称、计划、批准文件、资格要求、建议招标控制价格、拟用招标方式等,形成并提交招标备案表(附件1)至招标办。
第九条 招标准备工作程序。
(一)招标申请人招标备案阶段的工作程序
1.招标办接到招标备案后,提交领导小组进行签批;
2.招标办报据招标备案内容,属于直接发包范围内的服务单位,在集团公司年度入围中介服务单位库中按相关办法选定;
3.招标申请人与招标办选定的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需走招标程序的由招标申请人负责招标文件的对接编制工作;
4.审计成本部对控制价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5.招标办跟踪招标文件送审过程,并参与招标申请人组织的招标文件审查会,对招标文件公示有一票否决权。
(二)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招标文件公告前审核签批(附件2)。
第十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申请人提交完整的招标资料。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十一条 招投标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工程、物资、材料、设备、服务等招标项目。
(一)工程招标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大中修等项目的施工招标等。
(二)物资、设备招标范围:包括物资、耗材和设备集成。
(三)服务招标范围:包括咨询、勘测、设计、监理、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四章 招标标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标准具体如下:
(一)限额以上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规划、勘测、设计、监理、调试、评估等各类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二)限额以下工程招标范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发包方式分为:公开发包、预发包、谈判发包、竞价发包、直接发包。
1.公开发包:适用于市场竞争充分,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2.预发包:适用于一定周期内需多次发包、且类型内容相同、技术简单通用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预发包确定备选承包人后,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同一类型项目预发包总额不得超过国定限额标准。
3.谈判发包:适用于金额较小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类项目,不能准确提出发包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后研究确定的;发包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发包人需要与承包人谈判并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承包人较少,或已发布公告,有效响应不足3家的。
4.竞价发包:是指按发包文件规定的规则和时限单次或多次提交竞争性报价,进行评价排序并确定承包人的发包方式。适用于金额较小,技术参数明确、完整,规格标准基本统一、通用,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简单工程或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类项目。
5.直接发包适用于:
(1)金额较小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单个项目金额小于30万)。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3)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4)发包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5)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6)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7)到场参加竞包的单位不足2家或进入现场竞包程序后有效竞包人不足2家,发包人可按原条件或降低条件重新组织发包,仍不能满足要求的,经发包监督小组同意后可直接发包,但不得再次降低发包条件。采用直接发包的,同一发包人、同一年度内、由同一承包人承包的项目不得超过三个。
(三)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代理等服务类项目:在中介超市平台统一选取,采用方式为直接选定、公开竞价、公开比选。直接选定适用于对单项合同服务金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项目业主通过依法招标(采购)产生的预发包中介服务机构库;公开竞价适用于服务标准简单、通用,市场竞争充分,单项合同服务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中介服务采购;公开比选适用于单项合同服务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法必须招标采购以下的中介服务。
第十三条 集团招标申请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章 资料管理
第十四条 招标办负责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关于本办法流程,参照招标工作流程图(附件3)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对集团公司的招标项目未作规定的,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有关事项,或者有关事项的规定与国家、地方关于招标管理工作规定不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相关解释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